原标题:民营医院命名禁用“男科”、“女子”
淄博规范民营医疗机构命名,冠名“淄博”须达二级以上标准
本报9月4日讯(记者樊伟宏 通讯员张先明) 4日,记者从卫生部门获悉,《淄博市民营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实施细则》出台,该细则对淄博市民营医疗机构设置做出规范,从9月1日起,在淄博设立民营医疗机构不得使用“男子”、“男科”、“女子”、“女科”等作为识别名称,冠名“淄博”地域名称的,应至少达到二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。
据细则要求,在机构命名方面,民营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(即“字号”)和通用名称(医院、卫生院、疗养院等)依次组成。不得再使用“男子”、“男科”、“男性”、“女子”、“女科”、“女性”、“祖传”、“北大”、“清华”等作为识别名称。民营医疗机构申请冠名“淄博”地域名称的,应至少达到二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。
设置民营专科医院,必须具有二级以上医院规模,专科特色明显,能辐射一定区域;具有稳定的学科带头人和技术团队,能够提供与其级别相适应的专科医疗服务;周围3公里内无相同类别和规模的医疗机构。要求设置个体诊所的,要求在市中心城区和次中心城区分别按照城镇总人口数3/10000和2/10000(含企事业卫生室和医疗机构分支机构)的比例实行总量控制、结构调整、退一进一,不再新增个体诊所数量。
同时,有不符合当地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》,设置申请人不符合规定条件,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,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,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,污水、污物、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,注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民营医疗机构,不予批准设置民营医疗机构。
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,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个人,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,公立医疗机构在职、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,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责任人,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,被吊销《医师执业证书》的医务人员,被吊销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,也均不得举办民营医疗机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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